为贯彻落实国家部署要求,践行先行示范区使命,建立海绵城市建设常态化、规范化的法治保障机制,2022年8月22日深圳市人民政府第七届四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管理规定》以建设项目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活动进程为主线,理顺了各部门职责边界,构建起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多方协同共治新格局,明确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厘清了海绵化设施运行维护责任,强化了政府事中事后监管模式。
Histoy of GBABackground and status of preparation
当前我国城市建设取得显著成就,同时也存在开发强度高、硬质铺装多等现象。特别是建筑屋面、道路、地面等设施建设导致下垫面过度硬化,改变了城市原有自然生态本底和水文特征,大量的水体被填埋,地下水得不到有效补充,河湖湿地萎缩,带来了水生态恶化、水资源紧缺、水环境污染、水安全缺乏保障等问题,严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和城市有序运行。针对城镇化进程中出现的水问题,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在提升城市排水系统时要优先考虑把有限的雨水留下来,优先考虑利用自然力量排水,建设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海绵城市”。为探索海绵城市建设的机制体制、实施模式以及投融资方式,带动全国海绵城市建设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水利部从2015年开始,开展了中央财政支持海绵城市建设的试点工作,先后筛选了两批共30个试点城市,2016年我市以光明区凤凰城为试点区域成功入选了第二批,以试点为契机,在全市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2015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明确了城市人民政府是海绵城市建设的责任主体,确立了工作目标:通过海绵城市建设,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将70%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指得到控制的年均降雨量与年均降雨总量的比值)。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 2021年4月,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联合发文,要求开展全域系统化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工作,推动海绵城市建设迈上新台阶。2022年4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明确提出海绵建设应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因地制宜开展项目设计,严格项目建设及运行维护管理。一是坚持规划引领,推动生态保护与城市建设协调发展。全市发改、司法、规自、生态、水务、城管等部门组织编制了“市、区、重点片区”三级海绵城市规划,修编了城市蓝线规划、绿地系统规划,并将海绵城市要求全面融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示范市规划等。二是坚持方式变革,构建项目“+海绵”的推进模式。截至目前,行业主管部门编制、优化相关标准、指南34部指导海绵城市建设,并结合“深圳90”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建立了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体系。通过“建标准、强监管”,引导建筑小区、道路广场、公园绿地、水务等项目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三是坚持共建共享,吸引社会各界广泛参与海绵城市建设。由此有效推动了城市建设管理的精细化,强化了生态空间保护,显著改善了城市水环境,有效保障了城市水安全,成为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动样板。
深圳市在海绵城市的制度设计和实践操作上进行了有益探索,基本形成了较为顺畅的工作机制,海绵城市建设成效逐步展现。为适应新时期工作要求,进一步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仍需在以下方面持续发力:(一) 部门行业管理、属地落实的工作机制需法规形式予以固化保障海绵城市建设是城市建设发展方式的转变,需要各部门各司其职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部门行业管理、属地落实”的工作机制需要在法律层面予以保障,特别是管控环节各部门职责方面需要进一步明确。(二) 现行《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缺乏法律层面的强制性规定《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作为一部规范性文件,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受制于其效力的局限性,缺乏相应的强制性法律责任规定,对各部门的责任追究机制规定不够健全,对违反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情况缺乏相应的处罚措施,导致该文件在事实上难以发挥应有的法律威慑力。(三) 建设项目前期审查力量薄弱,事中事后监管力度有待提高目前仍存在部分建设项目在海绵城市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及运行维护方面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如“部分建设项目方案设计不落实 ‘先绿后灰’的理念,仅使用调蓄池等灰色设施达标”“部分建设项目不按图施工,或随意变更设计,如设计为透水铺装,施工改为不透水石材铺装”等。目前,我市虽已初步建立了海绵城市项目管控机制,但在各环节的管控力度仍需加强。Main content and breakthrough points
《管理规定》以建设项目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活动进程为主线,分设总则、规划管理、设计和施工管理、运行维护管理、保障和监督、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五十七条。主要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一是健全海绵城市管理机制,构建起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多方协同共治新格局;
二是完善规划传导体系,逐级分解海绵城市建设目标与指标,加强规划引领;三是因地制宜分类明确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全方位落实规划管控要求;四是厘清运行维护责任,提升设施整体功能;五是强化政府事中事后监管,构建全流程监管模式。《管理规定》将海绵城市工作机构的管理职责法定化,对规划和自然资源、更新整备、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和财政等部门协同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责任进行清晰界定,同时落实市区两级政府的主体责任,构建了“海绵城市工作机构统筹协调、部门行业管理、政府属地落实”的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机制。为了提高今后处罚条款的可操作性,使得执法人员易于判定,《管理规定》在系统梳理海绵城市建设规划各项技术准则和指标的基础上,在总结海绵城市建设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分析相关建设项目,归纳提炼出海绵城市建设和设计的一系列必须贯彻落实的基本指标要求,转化为法条形式加以规定,并与后续的法律责任条款相关联,以大幅提升海绵城市建设设计的刚性约束。(三)强调了建设项目全过程、各环节推进海绵城市要求《管理规定》以建设项目海绵城市建设全生命周期为主线,对建设项目前期、用地规划许可、方案设计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竣工验收等环节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作了规定,并明确各环节政府部门的职责要求。在放管服、优化营商环境等大背景下,《管理规定》强化了事中事后监管与日常审查相结合,不新增设行政审批事项,对建设项目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环节的核查内容做了明确规定:一是明确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依职责对建设项目海绵城市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等进行监督,督促建设项目相关单位进行整改;完善保障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管理规定》鼓励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公益组织和个人参与海绵城市建设,支持海绵城市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的研发与应用,并相应规定了资金扶持、表彰奖励、经费保障和信息共享,全方位保障我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有序推进。在明确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依法追究行政责任的同时,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运行维护单位的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处罚种类和幅度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和《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均未超出上位法规定。海绵城市是一种新的城市发展方式,也是一种现代城市发展理念,更是我们孜孜以求的城市发展目标。本次《管理规定》是深圳努力探索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又一实践,对于提炼、固化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的实践经验,提升海绵城市制度效能,规范海绵城市建设,践行先行示范区使命,形成可推广的深圳经验,带动全国海绵城市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来源:活水沙龙、深规院《深研营》、UPDIS共同城市
免责声明:
部分内容来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仅供交流学习,不做任何商业用途, 如若图文资源侵犯您权益,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第一时间做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