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0日,记者获悉,《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将于3月12日起正式实施。为了加大对城市绿化的保护力度,《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设立了永久性绿地保护制度,将具有重要自然生态、历史文化价值的城市绿地,纳入永久性绿地保护范围,永久性绿地不得擅自改变其范围和用途,确需改变的,应当补偿符合永久性绿地要求的同等面积城市绿地,并按照程序确定为永久性绿地。
鼓励临街单位敞开庭院,实现绿地开放共享
据了解,即将实施的《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涉及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确立苏州城市绿化生态优先、开放共享、节约发展的理念和坚持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建管并重、全民参与的原则,突出规划的统筹引领,分层级制定实施方案,提升绿化建设质效,更好地回应百姓关切。为了有效缓解城市土地资源紧张,丰富城市绿化景观,《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规定了实施立体绿化应当遵循安全、科学、美观的原则,积极鼓励实施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等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并规定“城市建设项目实施立体绿化的,可以按照国家、省有关立体绿化技术规范折算绿地面积”,以进一步提升全社会实施立体绿化的积极性。另外,《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规定了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对城市绿地进行改造提升,增强绿地的开放性、便民性,拓展绿地服务功能和绿色共享空间。鼓励城市道路沿线单位实施通透式绿化,鼓励临街单位敞开庭院,实现绿地开放共享。
严禁擅自砍伐树木,设立永久性绿地保护制度
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副局长周达告诉记者,为了从严规范树木砍伐移植,《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规定了城市中的树木,不论其所有权归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同时,明确了四种确需移植树木的情形和三种确需砍伐树木的情形。另外,规定了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危及人身、交通、管线等安全时紧急移植、砍伐的具体要求和程序。为了加大对城市绿化的保护力度,《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设立了永久性绿地保护制度,将具有重要自然生态、历史文化价值的城市绿地,纳入永久性绿地保护范围,并明确永久性绿地名录由市、县级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永久性绿地不得擅自改变其范围和用途,确需改变的,应当补偿符合永久性绿地要求的同等面积城市绿地,并按照程序确定为永久性绿地。
居住区绿化应当合理布局,让市民近距离亲近绿化
城市绿化的建设管理,最终是满足百姓需求。《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聚焦百姓关注的重点问题,规定居住区绿化应当合理布局,选用适宜的植物种类,综合考虑居住环境与采光、通风、安全等要求,并提出城市的道路绿化优先选用乡土植物,按照规范进行绿化设计,种植行道树、建设道路沿线绿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对城市绿地进行改造提升,增强绿地的开放性、便民性,拓展绿地服务功能和绿色共享空间,让市民能够近距离亲近绿化、享受绿化。为了保护城市绿化及其附属设施,《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将损坏城市绿化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按照行为损坏程度由轻到重,进行梳理,合并归类。同时,为了规范绿化执法行为,便于基层执法,《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对损坏城市绿化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增加了小额罚款规定:未造成损失或者损失轻微难以计算的,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来源: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毕荣